第六节  生育保险

1994年1月1日,市政府出台《通州市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参保范围为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国有、集体企业。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负责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管理。生育保险费按参保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8%比例提取,在单位的管理费中列支,由企业按季度向市社会劳动管理处缴纳,职工本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2000年3月1日,出台《通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于同年4月1日起施行。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由城镇国有、集体企业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按照属地统筹,设立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和管理。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都可享受生育保险金的补偿。2002年1月,根据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生育保险经办工作从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划转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机构编制及人员一并划入,市医保中心设立工伤生育科,负责生育保险的具体业务经办工作。
2009年1月起,企业女职工生育、流(引)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由企业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的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晚婚晚育的增加1个月生育津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由原渠道解决,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生育津贴。对符合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标准为通州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且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医疗费、产前检查费按规定标准的50%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补偿。2009年3月,市政府调整生育保险有关政策。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费率暂定为0.3%,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的计算口径与医疗保险相同。至2009年6月,全市参加生育保险8.48万人,累计征缴生育保险费471万元,支付10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