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失业保险

1993—1998年,通州市失业保险费由单位按工资总额的1%缴纳,劳动部门向企业统一征收和发放。1999年1月,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对全市城镇事业单位职工全面实施失业保险。2000年9月1日起,由缴费单位每月10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地税部门征收。失业保险费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个人按工资总额的1%缴纳,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农民合同制工人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截至2009年6月,全市征收失业保险费2.26亿元;发放失业金人数5.89万人,发放失业保险金1.16亿元;享受标准1993年为65元,后逐步增加至75、126、144、150、195~340、195~360、220~550、390~700元。为5419名农民合同制工人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752.31万元。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6821.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