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医疗保险
1993—1996年,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公费医疗制度,国有、大集体企业单位实行劳保医疗制度。
1997年3月,市政府出台《通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原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停止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部、省、市直属单位及其职工全部纳入医疗保险范围,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1.5%,个人为本人工资总额的1%的比例缴纳。至年底,参保人数为2.78万人,征缴医疗保险基金1430万元,支出医疗费用1075万元。
1999年1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决定》的精神,市政府出台《通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运作模式由“直通式”改为“板块式”,即规定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互不挤占。建立职工大额医疗费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保险。
2000年1月起,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调整为单位按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7%,职工个人按本人年工资总额的2%缴纳。每人每年按45元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团体补充保险,建立大病统筹金,其中个人缴纳15元由单位代扣,账户及统筹基金各按15元划入,均转入“中国人寿”专用账户,主要用于解决统筹基金支付封顶以上至15万以内的大额医疗费的医疗救助。5月,市政府出台《通州市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建立离休人员医疗专项基金,单独筹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由医保中心统一管理。离休医疗基金实行由机关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缴纳,有离休人员的单位另按离休人员数每人4000元缴纳,确保离休人员医疗待遇。7月,市医保中心自主开发通州市医疗保险计算机结算网络系统,设立医疗保险计算机结算终端102个,基本医疗保险结算方式实现由手工结算向网络结算的跨越。此后,逐步将挂靠劳保(人事)事务代理机构的灵活就业人员、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医保范围。2002年1月,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8%,个人缴费比例仍为2%。
2004年1月,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全市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所有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均纳入医疗补助范围。2004年的筹资标准为各参保单位上年工资总额的3%。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补助个人医疗账户、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大额医疗费团体补充保险个人自付费用。门诊按不同年龄段补助每年100~300元不等,退休人员每年400元。公务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服务设施标准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不论在职和退休人员,按年度计算补助标准为30%;大额医疗费团体补充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按比例自付的医疗费用,以及超过个人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的基本医疗费补助30%。
2005年2月,针对破产关闭企业多、退休人员多,各企业和个人缴费能力不平衡的情况,市政府办公室出台文件对原国有集体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多层次的医疗保险。首先将所有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纳入住院医疗费统筹,经费通过政府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补助解决。个人在补缴差额后,可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至2009年6月底,通过采取企业剥离和个人缴纳相结合的办法,为1.72万名国有集体破产关闭企业退休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
2007年9月,市政府印发《通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实施通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制度。覆盖范围为:金沙镇户籍、无从业工作单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含少年儿童和中小学生及不在校的未成年人),基金按个人缴费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办法筹集,统筹标准为成年居民每人每年260元、在校学生和不在校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学生、儿童)每人每年80元。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助办法为: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居民,个人缴纳100元,财政补助160元;在法定劳动年龄段(18周岁及以上,男59周岁、女49周岁及以下)的其他非职工居民,个人缴纳160元,财政补助100元;学生、儿童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60元;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职工家庭,以及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家庭成年居民个人缴纳60元,财政补助200元。学生、儿童由财政全额补助。财政补助资金由市、镇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担。至2009年6月,城镇居民参保人数2.56万人,其中居民8187人,学生、儿童1.74万人,参保率96.99%。
2008年,市政府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相关待遇,加快实现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覆盖步伐。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获江苏省“县级统筹地区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2009年1月1日起,降低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起付线标准,确定三级及通州市以外医疗机构7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医疗机构300元;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最高限额提高至6万元。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居民按60%支付,学生儿童按70%支付。提高统账结合医疗保险参保退休人员年账户计入额最低保底标准:70周岁以上人员680元,70周岁以下人员580元,退职人员480元。提高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及门诊费用补助标准,符合规定的门诊费用在600元限额内,统筹基金分别按45%、30%的标准补助;对住院医疗费统筹参保人员按65%支付(原50%)。调整职工大额医疗费团体补充保险基本医疗费赔付额,参保职工发生符合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20万元以内的医疗费用,分段按比例赔付,并继续与缴费年限挂钩。提高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按70%补助。截至2009年6月,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数13.08万人,征缴医疗保险基金5463万元,医疗保险总支出5751万元;历年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率在95%以上,医保基金收支基本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