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最低生活保障
1992年,全县享受定期定量救济的共有1162户3835人,发放救济款16.4万元,平均每户救济141.14元。1993—1996年,全市累计发放救济款140多万元。
1998年6月,市政府印发《通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开始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城乡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9月,市政府办公室出台《〈通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暂行办法〉实施意见》,对低保对象的核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先由困难居民提出申请,村(居)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复审,最后报市民政局审批。是年,全市核定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150户300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55户2051人。低保对象的保障金一般从市镇(乡)财政、统筹费和公益金等方面筹集,统一存入乡镇社会保障基金账户,由乡镇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管理,每季度发放一次,农经、财政部门负责拨付监督。2000年,市政府规定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全部列入市财政预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30%由乡镇财政负担,70%由市财政承担并列入每年预算。
1999年3月,市民政部门在四安、五窑等乡镇进行农村低保保障金统筹发放和资料管理规范化试点,随后在全市铺开,在南通市各县(市)中率先建立保障对象微机管理和台账管理制度。2000年起,市民政局将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台账资料全部输入电脑,利用专业低保软件进行管理,准确掌握保障对象增减变化情况。2001年,市民政局被南通市民政局评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优胜单位。
2002年,启动渔民低保工作,保障对象为没有土地、年龄偏大、缺乏专业技术、就业比较困难的60岁以上老渔民。是年,全市有135户专业渔民特困家庭领到低保证,基本建立起覆盖城乡困难居民和海洋专业捕捞渔民“三位一体”的低保体系。至2009年6月底,全市核定渔民低保对象179户179人,低保标准每人每年2520元。
2007年起,通州市在全省率先实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每年分别按全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20%~25%的比例计算。2008年,全市城镇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1800元。
2009年6月,为实现“健全制度、规范操作、提高素质、改善条件、促进公开”的目标,根据国家民政部和江苏省民政厅低保规范化建设工作要求,市政府出台《关于印发通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同时加快实施“一美元计划”(即“按照世界银行提出每人每天生活费不低于1美元的国际标准,基本消除绝对贫困现象”),提高低保群体的保障水平,实现低保与国际贫困救助标准接轨,将城乡低保标准调整为城镇每人每月为330元,农村每人每年为2100元;共核定城镇低保对象1034户2062人,农村低保对象1.82万人。
1998年—2009年6月,全市共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7486.1万元。
1998年—2009年6月通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览表
表31-5
实施时间 | 城镇(元/人·月) | 农村(元/人·年) | 实施时间 | 城镇(元/人·月) | 农村(元/人·年)
|
1998—2002 | 143 | 750~900 | 2006 | 220 | 1100
|
2003 | 168 | 750~1000 | 2007 | 240 | 1400
|
2004 | 185 | 1000 | 2008 | 300 | 1800
|
2005 | 200 | 1100 | 2009 | 330 | 2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