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养老保险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993年,全市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6月,市政府印发《通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试行办法》,全市所有全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工资总额为提取基数,实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记载和个人缴费制度,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保险费并记入手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企业和职工的缴费工资及年限挂钩。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向全体职工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变,形成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负担养老保险费的机制。市属全民集体、原市属五大市镇镇办企业和下放手工业企业大集体的职工都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建成覆盖全市城镇企业的社会保险网。
1994年,市政府印发《通州市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实施范围和保费征缴作出明确规定。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体,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为补充,覆盖各类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社会共济与自我保障有机结合的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建立。
1996年,《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根据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要求,每个参保职工都建立个人账户,缴费比例集体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2%、个人为4%,个人账户记账比例为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2%,基本养老金由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全市破产、停产整顿的城镇企业离退休职工养老金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直接发放。
1998年,市政府印发《通州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将全市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城镇企业职工参加保险,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从4%提高到5%,城镇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2%。沿用多年的养老保险费全额结算、差额缴拨的结算方式改为收支两条线,养老保险费由国税部门征收,退休人员养老金由社保机构委托银行(邮政)直接发放,彻底与原单位脱钩,大大减轻企业的负担。12月,市社会保障局发出《关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养老保险费缴纳问题的通知》,规范下岗职工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明确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企业按全市上年底职工平均工资(542元/月)的60%为基数,缴纳比例为22%,职工个人按每月250元为基数,缴纳比例为5%,实行按月结算缴纳。此后个人缴纳比例逐步调整:1999年6%,2001年7%,2005年8%。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1998年集体缴纳的比例暂定为职工工资基数的7%~14%逐步过渡,2001年4月,统一调整为22%。
2002年,按政府、主管部门、企业各承担三分之一的“三三制”原则,使用解困和再就业资金111万元(其中企业自筹37万元,部门解困3.7万元,政府扶持70.3万元),保障全市355名留职定补人员的基本生活。是年全市支付养老金1.77亿元,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和社会化发放率均达100%。
2005年4月,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工作的意见》,要求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自2005年5月起用3年时间实现全员参保,真正达到市政府提出的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当年净增参保人数1.45万人。2007年11月起,调整企业社会保险费申报、征收程序,实行社保费四费(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同征,申报时间调整为前一月的15—25日,统一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实行网上申报。至2009年6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10.19万人,缴费人数10.14万人。
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
1994年4月,市政府出台《通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参保对象为:全额预算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和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差额预算、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工人(含劳动合同制工人及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在乡镇企业工作,实行事业工资,人事关系挂在乡镇企业管理局的国家科技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缴费费率: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含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20%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按其工资总额的2%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离退休人员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实行全额结算、差额拨付结算方式。养老保险管理机构于每季首月10日内开出上季度养老保险基金结算凭证,委托单位所在开户银行扣缴,单位不得拒付。
2001年10月起,个人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提高到5%。
2003年4月起,取消原双基数,实行单基数缴费,即单位和个人均按职工本人实发工资为缴费基数,实发工资低于档案工资的,以档案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调整为36%,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30%,个人缴费比例为6%。
2007年,在缴费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将参保范围扩大为除公务员、教师以外的机关事业在编在职人员,结算方式由原来的全额结算,差额拨付调整为全收全付,实行基金收支两条线。2009年,出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方式改革和社会化发放的通知》,切实保障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至2009年6月,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数8547人,退休养老金待遇享受人数3213人,累计基金结余4418.52万元。全面实现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1992年,南通县被民政部列为全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之一。同年8月,县人民政府批转民政局《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立南通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养老金发放管理工作。年末出台《南通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参保对象为20~60周岁,具有本县农村非城镇户口且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村人口,保险费月标准为6、8、10、12、14、16、18、20元八个档次,由参保人员自由选择。参保人年满60周岁后的第一个月开始领取养老金,领取标准根据资费标准和年限取得。当年有4215人参加保险,收取保费62万元。1993年,各镇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具体负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工作。1994年,参保人员总计3.5万人,收取保费1383万元,基金累计结余1664万元,有3人办理领取手续,开始按月享受养老金,平均养老金水平在40元左右。1998年,参保人员总计10万人,基金积累8340万元,领取人员257人。
2002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积累突破亿元。2003—2005年,通州市连续3年被评为南通市农村社会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和全程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2004年,被评为全省农保争先创优先进单位和全程规范化管理先进单位。
2007年12月,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市政府出台《通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凡具有通州市户籍,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从事农副业生产的农村居民,按规定均可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接受劳保、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由市财政兜底。当年全市20个镇(区)新增参保18.4万人,领取人数6659人,基金到账2.74亿元,全市参保率64.64%。
2008年1月,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推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缴费基数按全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缴费比例为13%。个人缴纳10%,市财政补贴2%,镇财政补贴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15年以上。参保人员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期,推迟享受;也可按历年缴费额补足保险费后享受养老待遇。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本村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给予补助,其补助费在集体公益金中列支。同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调整制度。范围和对象为:从2008年1月1日起,参加通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的人员。标准为养老金领取额的10%。每3年调整一次。这项制度是对原《南通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缺失养老金增长机制的改革创新,当年领取保险金的6605人全部普调。
2009年3月,对《通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作出补充规定: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员补助制度。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人员,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可申领补助。标准为全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市财政2%,镇区财政1%),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享受补助后,农村低收入人员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年缴费额为全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建立农村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补贴制度。凡通州市户籍男1948年1月1日之前出生、女1953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农村居民,其直系亲属均按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年满70周岁后享受养老补贴。标准为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每人每月补贴30元;8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补贴50元。
至2009年6月,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31.61万人,领取人员2.91万人,收取保费8.6亿元,养老金发放0.53亿元,基金积累7.33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