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干部退休、退职

1993年8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国家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的退休条件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执行。1997年10月起,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乡(镇)、机关副乡(局)级以上干部退休手续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办理,其他干部退休手续由人事局办理。
1993年—2009年6月,全市办理干部退休9231人,其中机关干部退休1979人,事业单位干部退休7252人,病退47人。
1993年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办理退职条件,仍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执行。至2008年,全市共调整20世纪50年代(含1960年)部分退职人员待遇13次。
通州市20世纪50年代部分退职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简明表
表24-19
单位:元/人/月
调整时间1993-061994-071997-031997-101999-071999-102000-102001-012001-102003-072003-092006-072008-08
抗战时期城镇70120185199239247272307332347387537687
农村65115180194234242267302327342382532682
解放战争时期城镇65115180194234242267302327342382532682
农村60110175189229237262297322337377527677
新中国建立后城镇55105170184224232257292317332372525672
农村52102167181221229254289314329369519669
说明:①20世纪50年代(含1960年)退职人员是指经组织动员退职并持正式退职证明书的国家正式工作人员,退职前连续工龄满5年。②抗战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退职人员可享受公费医疗。③退职人员病故后可一次性发放4个月退职生活补助费,从死亡的下个月起停发退职生活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