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退休  离休  退职

1993年起,继续执行1978年6月2日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凡参加工作满10年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都可以退休。凡连续工龄满10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应该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和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都可以退休。
继续执行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办理离休手续,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离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