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失依儿童收养

1993年后,市民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儿童收养法律法规,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办理收养登记工作。
2004年,市民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对不符合办理收养关系的予以撤销,将依法收养登记的材料全部建立档案,规范收养登记工作。
1993年—2009年6月,市民政部门共办理收养登记2705例,解除收养关系5例,撤销收养关系4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