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军人退役安置
一、军队离退休人员安置
1986年1月,建立南通县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简称干休所),配备工作人员2人、驾驶员2人、服务人员4人,配有汽车2辆。至1993年,军队干休所共接收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50人,职工38人。1994年,开始筹建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综合楼。1996年,1000多平方米的综合楼竣工交付使用。1997年,接收军队退休干部1人,退休志愿兵1人。2000年,接收军队退休干部1人,退休志愿兵1人。2004年,接收军队退休干部2人。2006年,接收军队退休士官2人。2008年,接收军队退休干部1人。至2008年末,通州市军队干休所共有军队离退休人员47人,其中离休干部14人,退休干部27人,退休志愿兵(士官)6人。每年春节、“八一”等重大节日,市领导都要到干休所探访、慰问,送去慰问金或慰问品。
二、退役军人安置
1993年后,通州市组织各级各部门切实做好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至2008年,共安置复员退伍军人1.13万人,其中城镇退伍士兵2506人。
1993—1999年,城镇退伍士兵实行指令性分配安置,共有583人得到安置。1997年,180多名退伍优秀士兵被优先录用到公安、金融等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136名退伍优秀士兵被确定为乡村和企业的后备干部,其中51人被推荐到各类院校定向培养。
2000年4月,安置工作引进市场机制,出台《通州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金。补助标准为每名服役期满退役的城镇义务兵2万元,满10年的转业士官5万元,每增加一年军龄增发1000元。是年,全市有127名转业、退役军人选择自谋职业,共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金407万元。2001年,市政府修订完善安置办法,明确以“自谋职业为主,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为辅”的安置办法。2004年,市政府再次修订完善安置办法,确定以“自谋职业为主,特殊对象照顾安置及‘双向选择’为辅”的安置办法。当年,通州市首批40多名新兵奔赴西藏,市政府出台专项优惠政策,进藏新兵的优抚费按照义务兵优抚标准的3倍发给。城镇户口的进藏新兵,退伍后如不需要政府安置,安置费增加50%;农村户口的进藏新兵,正常退伍的可农转非,享受城镇安置费。当年5月,省“双退办”在无锡市召开退伍安置工作会议,通州市退役军人接收安置工作的经验被指定在会议上交流。是年,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首次突破90%。2005年自谋职业的退伍士兵211人,2008年为123人,分别占当年城镇退伍士兵的96%和95%。2000—2008年,自谋职业的退伍士兵共982人,累计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3855万元。
2007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部分退役军人工作的指示和省、南通市的统一部署,对全市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战斗、目前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军队退役人员,以及未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但患病或生活困难且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其他涉核人员,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将经确认符合条件的570人逐级上报南通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批准,从当年8月1日起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2008年冬开始,组织退役士官参加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至2009年6月底,报名参训240人,实训212人(其中短期培训208人,中级培训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