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优  属

1993年,全市有革命烈士家属1640户2126人,因公牺牲军人家属10户22人,病故军人家属151户202人,革命军人家属8001户2.26万人,革命伤残人员1409人(其中在职243人),复原军人5690人(其中在职1153人),退伍军人3.3万人(其中在职3812人)。逢年过节按惯例对优抚对象进行慰问,给烈士家属发抚恤金,给伤残军人发伤残抚恤金等,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随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提高。
1982年以前,对农村现役义务兵家属实行劳动日优待(包括优待工分),1983年以后改为优待金。农村义务兵以及其他优抚对象的优待金,全部实行乡镇统筹;城镇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实行全县统筹。1992年起,对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的标准为:第一年度500元、第二年度600元、第三年度后700元。2001年,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调整为:第一年度1200元、第二年度后1400元。2005年,市政府明确规定,城镇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金的标准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计发;农村义务兵家庭享受优待金的标准按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70%计发。
1993—1996年,市政府共拨出120万元,用于提高“三老”(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老烈属)定抚定补对象的优待金标准。各乡镇陆续出台优抚工作实施细则,建立“三老”医疗保障网络,着力解决优抚对象的“三难”(生活难、治病难、住房难)问题。市委农工部、市民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转发〈南通市在乡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供养办法〉的通知》,部分乡镇在敬老院建立光荣室,全年共有29名“三老”优抚对象被迎进敬老院光荣室,既享受优抚政策,又享受五保人员的集中供养待遇。不少乡镇医院还建立了优抚门诊室。1996年统计,全市各优抚门诊室共为“三老”优抚对象治疗服务8260人次,合计减免医药费38.5万元。
1998年,市财政拨款184万元用于提高“三老”的抚恤补助标准,对享受定补优抚对象的定期抚恤补助金、优待金和立功荣誉金实行“三金合一”,保证抚恤优待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1999年,市委、市政府全面启动改造“三老”草房危房工程,采取“三个一点”(市补助一点,乡镇政府筹集一点,自己拿出一点)的办法,确保在新中国成立50周年前让“三老”优抚对象全部住进瓦房或楼房。全市共为“三老”优抚对象建房630户、1300多间。当年,市民政局还拨款8万元用于“三老”优抚对象医疗费的专项支出,有效缓解“三老”对象看病难的矛盾。是年10月,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爱心献功臣行动”表彰大会,市民政局被表彰为“爱心献功臣行动先进单位”。
2000年,市民政局出资3万元,专项补贴“三老”参加大病医疗保险,使之享受大病风险报销比一般群众高出12%。2001年,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三属”、三等革命伤残人员、老复员军人医疗保健工作的通知》,对全市4000多名优抚对象实行医疗保障。2003年,各镇普遍建立“三老”优抚门诊、优抚病房,实行“四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优先)制度。
2004年,启动结对帮扶重点优抚对象活动。全市800户重点优抚对象与176个机关事业单位结成帮扶对子,共为帮扶对象赠送慰问款物折合人民币约15万元,为15户优抚对象子女联系安排工作,扶持种植养殖项目60多个,助耕助种180多亩。2005年,各帮扶单位为800户重点优抚对象送去慰问款物45万多元,为优抚对象助耕助种2000多个工日,为30多户优抚对象解决治病难问题,为15户优抚对象修建住房。
2005年,市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实行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医疗“双投双报”的意见》,规定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既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又参加优抚对象住院医疗保险,每人每年投保200元,由政府担负150元,个人担负50元,可以分两次进行报销理赔,理赔比例为5000元以下的住院费最多可报销100%,5000元以上的还可以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中获得理赔。2006年,以解决“三老”医疗难作为优抚工作的重点,进一步完善“双投双报”机制,即在实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基础上,由市财政为每个“三老”人员出资200元,镇财政出50元,个人出50元办理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在5000元内可以理赔80%。全年理赔总额120万元,最多的一人获得理赔1.14万元。
2007年,市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联合出台重点优抚对象的《门诊医疗补助实施办法》,市财政每年拿出50万元,对40多种慢性病实行门诊医疗补助,加上“双投双报”机制等多种途径,大大缓解优抚对象医疗难问题,以防止因病返贫、因病致贫情况发生。
2008年,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做好老复员军人、老残疾军人遗孀的普查工作。从5月份开始,对1800名被确认符合条件的在乡老复员军人、老残疾军人遗孀,按城镇低保标准享受生活补助。对全市带伤残身体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进行残情鉴定,经专家鉴定和报省民政厅批准,确定69名为残疾军人,按残情分别定为六至四级,并给予一次性生活和医疗补助。当年,市财政还出资20万元帮助80户重点优抚对象改善住房条件。
1993—2005年通州市优抚对象抚恤定补人员统计表
表23-1
单位:人
年份革命伤残军人(工作人员)抚恤 烈士家属抚恤 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抚恤 在乡复员军人享受定补
合计特等一等二甲二乙三甲三乙
1993144354012428541757215582374130
1994143454012028341657014692034060
1995141454011427841056713681974002
1996140054010927340856512701853964
1997138854010527040456411741773924
199813785409727040256411741773879
199913765409426240557011751773845
200013555409726239156011661773811
200112685408924437052010981743640
20021198540782283514968331763320
20031072540672133224256161792750
20041078539662133244316111872748
2005980533521902884125621532243
2006年—2009年6月通州市优抚对象抚恤定补人员统计表
表23-2
单位:人
年份革命伤残军人(工作人员)抚恤 烈士家属抚恤 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抚恤 在乡复员军人享受定补
合计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
20069755 3018511882783911135371522209
20079675 3018501862763881135101522043
20089545 2918491862713811144971561925
2009-01-069945 2820901912683771144901581874
1993年—2009年6月通州市优抚对象享受优待情况统计表
表23-3
单位:户、万元
年  份优待户数优待金额年  份优待户数优待金额
19939439305.4319987940990.31
19949110403.60199976561012.20
19958760434.40200074391090.84
19968430843.64200171621288.02
19978290925.53200278651386.78
200375921598.23200766113224.14
200469431764.66200868823749.00
200563502095.53 2009-01-06 6882 2118.20
2006635027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