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  司法鉴定

1990年8月,县法院配备一名专职法医。1992年9月,法医鉴定工作正式开始,至2002年,共办理鉴定案件1236件,其中活体检验1121件,尸体检验151件,为相关案件定案提供科学依据。
2004年4月,市法院组建司法鉴定中心,抽调3名干警对司法鉴定进行归口管理,负责法医、文检、会计、审计、评估、拍卖、药品和产品质量、建筑工程质量、文物珠宝、农药种子质量、声像资料及其他各类诉讼证据技术鉴定的对外委托。制定《通州市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拍卖实施细则(试行)》等一系列对外委托鉴定管理规章制度,此举受到省高级法院的肯定。
2005年10月1日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市法院不再进行自主鉴定业务,涉诉司法鉴定工作统一实行对外委托鉴定。2007年,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企业破产管理人,书面通知所有被列入南通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单位,同时邀请纪检监察室全程参与,最大限度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2008年末,对外委托鉴定、拍卖案件2112件,法医咨询审核案件1213件,参与南通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89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