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行政诉讼案件审判
1993年后,行政诉讼案件涉及领域不断扩大。市法院在行政案件审判工作中,坚持行政机关与公民诉讼地位平等原则,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促进依法行政,并注重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对行政行为相对人的说服教育,加强协调沟通,促进干群关系改善,构建和谐环境。
1993年,在审理通州市袁灶乡铁岭村10名原告不服海门市公安局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中,依法撤销被告海门市公安局1993年10月7日对原告许某等10人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判决海门市公安局一次性赔偿原告方的损失5000元。
1998年,在依法受理的非诉执行案件中,属房屋拆迁、城市监察、卫生防疫、交通规费等方面的案件占80%以上,因被执行人怀有对立情绪而影响执行。市法院在坚持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组织人员、集中力量,依法开展专项执行:共执结125件,执行标的74.48万元。
2002年,为化解村级债务,市法院与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联合举办税费征收培训班,执结农业税和农民承担费用以及劳务欠款追缴案件324件,执结54.7万元。
2008年,调解成功行政诉讼案件32件,占全年审结行政诉讼案件的59.3%;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137件,经行政审判人员的说服教育后,均以行政行为相对人自觉履行的方式而结案。
1993年—2009年6月,市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诉讼案件789件,结案764件,结案率为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