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民事、行政检察
1993年后,市检察院通过召开或参与人大代表座谈会、律师座谈会、法律工作者座谈会,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舆论工具,以及下乡巡回接待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民事行政检察知识。同时,还注意办案后及时反馈信息,扩大案源渠道,形成良性循环。1997年,受理金沙区粮食公司不服法院判决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通过认真审查,并提请南通市检察院抗诉,此事在粮食系统内影响很大。当年受理粮食局下属粮食公司经济纠纷案件4件,合同标的额总计90余万元。2003年,整理编印《民事、行政检察申诉指南》向社会公布,从管辖、时效、证据等方面指导当事人如何申诉才能实现申诉目的,同时告知不当申诉可能承担的诉讼风险。2005年,在各镇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选择32名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联络员,在7家法律服务所建立民事行政申诉须知栏和定人、定期接待窗口,方便群众申诉。2009年,按照《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线索移送办法》和《奖励提供民事行政检察、检调对接案件线索实施办法》,对5名优秀联络员进行表彰奖励,给14名线索提供人发放奖金,激发提供民事行政案件线索的热情。
1997年,市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办案规则》制定办案流程,坚持承办人审查、集体通案、检察长决定等制度。对每一个拟作提抗、建议提抗的案件,检察长和分管检察长都亲自参与通案,发挥集体智慧,确保案件质量和监督效果。在审理通州市土产畜产品公司的2个申诉案件时,承办人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其申诉的理由、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围绕矛盾的焦点,经过3个月的核实取证,查清被申诉人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和某粮站职工赵某互相串通作伪证假证的事实,依法向南通市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2000年,在受理的4件申诉案件中,发现被申诉人有作伪证或提供伪证的情况,及时进行技术鉴定,达到正确定案。2004年对受理的4件二审生效的申诉案件,均在受理后一周内报送南通市检察院立案审批。2006年,办理的孙某不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的申诉,一个月内审查终结并向南通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得到采纳,南通市中级法院予以改判。2007年1月,受理陆某不服股权转让纠纷案二审判决的申诉,经审查后建议南通市检察院向省院提请抗诉,抗诉后,南通市中级法院对案件改判。
2006年,市检察院与法院共同制定《关于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在执行工作中相互配合的意见》和《关于开展民事行政支持起诉工作的意见》两个文件,规范执行和解工作和支持起诉工作。2007年,与法院共同形成《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工作协调意见》,在南通市检察系统率先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4件,办理执行和解案10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3万余元。2008年,办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2件,支持起诉案4件,督促起诉案15件,较好地解决老人赡养费、承包田占用补偿等纠纷,帮助有关镇村及时追回外借款。
1993年—2009年6月,市检察院共受理民事、经济、行政申诉案件719件。经审查,立案225件,提请抗诉和建议提请抗诉135件,由法院改判2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