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落实政治、生活待遇
一、政治待遇
1993年起,全市继续坚持老干部每月一次集中学习、过党组织生活、阅读文件,两年召开一次老干部工作会议或代表会议,市内重要决策重大事项事先征求老干部意见,组织老干部参加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定期向老干部通报情况,开展评先选优等工作制度,老干部政治待遇得到全面落实。至2009年6月30日,全市各级向老干部通报情况6098次,组织传阅文件1.01万次,组织参观视察2613次。受到市以上表彰的离退休干部1029人次。200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特别制作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纪念章,通州市按照“不错、不漏、不重、不乱”要求,给全市198名参加过抗日战争的老人发放纪念章,并发给人均400元慰问金。
二、生活待遇
落实离休费 1993—1994年,全市1380名离休干部离休费均由所在单位正常发放。1995年,物资、商业、供销等系统部分亏损企业开始拖欠离休干部有关费用。至1996年,全市累计拖欠离休费22.66万元、专项经费3.12万元。1997年初,对面上拖欠离休干部有关费用,由市财政和所在单位共同出资,全部给予解决。4月,被市财政局认定的16个特困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首先实行社会化发放。1998年4月和1999年1月,全市所有企业与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先后实行社会化发放。2002年5月起,全市23个镇的离休干部离休费和专项经费,全部由市财政专户统一发放。2004年,全市企业离休干部专项经费实行社会化发放。至此,通州市离休干部离休费、专项经费保障机制全面建立。
落实医药费 1993年,全市离休干部医药费,由所在单位报销。后因部分困难企业经济效益不佳,有些离休干部医药费不能及时报销,至1999年累计拖欠25.34万元。1999年末,市财政对面上拖欠费用全部给予清欠。2000年初,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通州市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确定全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实行社会统筹。2005年起,将每年下达给行政事业单位的医疗费统筹金,由市会计结算中心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中直接划拨给医保部门;各镇应缴的医疗统筹基金,统一从镇财力中上划市财政,年终决算作上解处理。至此,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全面建立和完善。2007年7月,为全市389名无工作、无固定收入的已故离休干部配偶办理医保手续,享受职工大病住院统筹和大额医疗团体补充保险待遇。
落实从优政策 1993年起,全市注重让老干部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和非生产性福利待遇。同时,建立老干部特殊困难帮助机制,对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干部及老干部遗属,给予力所能及的照顾。2008年4月,市政府决定给全市971名住房面积不足标准的离休干部发放住房补贴,共需补贴资金3093万元,分3年实施。10月,兑现给离休干部住房补贴资金1031万元。2009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作为帮助老干部排忧解难的特困基金;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月450元分别提高到600元和500元;特殊护理费标准,分别提高到800元和700元。
三、建立服务机制
1993年起,全市各级领导利用中秋、国庆、春节等重要节日及老干部住院等契机,走访慰问老干部,帮助解决具体困难。老干部所在单位建立服务组织,有的配备工作人员,定期为老干部提供车辆、寻医问药等服务。平潮镇建立38个关爱小组,筹措关爱基金2万元,对老干部长期实行真情关爱、温馨服务,2005年被省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评为老干部工作先进集体。2001年,全市离休干部平均年龄78.3岁,整体进入高龄期、高发病期。为此,老干部工作重点转移到做好老干部高龄养老上来,注重高龄养老基础设施建设,至2005年,全市兴办老年公寓、托老所等老年服务、福利设施和活动场所26个,初步形成以老干部“居家养老为基础、所在单位为主体、社区资源为依托、自管组织为补充、政府投入为支撑”的服务体系,为老干部老有所养打下基础。2008年,市委办公室转发组织部、老干部局《关于在全市开展关爱老干部“十个一”工程活动的实施意见》,全市广泛开展为离休干部居家养老“明确一名挂钩联系人、落实一名家庭养护人、指定一名结对帮扶人、协助物色一名家政保姆、确定一名保健医生、落实一辆急诊用车、定期组织一次体检、就近确定一个活动场所、定期编发一份学习简报、印制一张亲情服务卡”活动,探索一条推进离休干部居家养老工作新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