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农村税费改革与农民负担
根据国务院1991年12月颁发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规定,农民在缴纳税金、完成国家农产品定购任务外,并承担村提留、乡(镇)统筹费和劳务(社会用工——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为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通州市从1993年开始,对农民承担的乡统筹、村提留实行“定项限额,一定三年不变”的制度,即以乡(镇)为单位控制在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以内,其中村提留(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占总额的60%~70%,乡(镇)统筹费(用于乡村两级办学、现役义务兵战士优待、民兵训练、计划生育、修建乡村道路等支出)占总额的30%~40%。此外,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20~30个社会用工,其中义务工5~10个,劳动积累工15~20个。
2001年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通州市全面进行农村税费改革:(1)取消乡统筹费,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镇、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除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外,其余按照实行的市镇分税制财政体制,由市、镇两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解决。(2)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3)取消屠宰税。(4)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采取逐年减轻、三年过渡到位的办法。确定2001—2003年劳均负担的“两工”分别为20、15、10个工日,其中以资代劳工日分别为5、4.5、4个工日;2004年起,全市一律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对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和桥梁、农村改水、血防、有线广播建设、放映电影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和劳务,实行一事一议,并采取上限控制,即以村为单位,按农业人口人均22元的标准计算一事一议筹资总额,按农村负担劳动力分摊到农户;每个农村劳动力负担一事一议筹资45元、一事一议筹劳8个工日。(5)取消原来规定的村提留费,对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村办公经费等除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外,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附加比例按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正税的20%执行。(6)调整农业税政策。农业税按照计税面积、农作物常年产量、规定税率和计税价格计征,计税面积以农民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依据,农作物常年产量按1998年前5年平均产量确定,税率统一执行7%,计税价格统一按每公斤原粮1.1元计算,并从2001年起3年内不变。按照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重复征收的原则,对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
2005年,国家决定全面取消农业税,延袭2000多年的“田赋”制度从此终结,通州市农村税费改革全面完成。当年全市农民人均税费负担为28.51元,比税费改革前的2000年人均负担157.35元(其中农业税及附加38.04元,“两费”119.31元)减少128.84元,减负81.88%。
2008年,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全市由村民议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2453个,经评议后实际列入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277个。奖补项目总投资3873万元,其中使用一事一议筹资1900万元,以资代劳金311万元,省财政奖补资金950万元,村级集体及社会捐助资金712万元。奖补资金主要用于村内道路建设、河道疏浚、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等项目,共铺设村内砂石路1342.8公里,水泥路76.1公里;修建防渗渠道27.7公里,车口泵站11座,农桥13座;整治村庄河道清淤13.1万立方米。奖补项目惠及242个行政村,受益人口近50万。2009年上半年,继续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95个,落实省财政奖补资金950万元,市级奖补资金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