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用电监察

1993年后,县供电部门根据《江苏省〈用电监察条例〉实施细则》,用电监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设施、用电设备和人员配备检查,以及计量装置和用电容量检查等。
1998年10月,市供电局执行省电力公司《用电检查工作标准(试行)》,用电监察职能定位为用电检查。11月,市公、检、法和供电局共同参与,开展大规模反窃电专项斗争。2002年,执行省电力公司规定,对供电企业以外的人员和协作单位,建立检举、查获违约用电、窃电的奖励制度,以维护社会用电秩序。2005年,对1800户专用变压器用户和农村综合变压器以下非居民用户进行检查。1993—2008年,全市共查处违约用电和窃电户1020户,补收电量197.09万千瓦时,补收电费183.28万元,收取用电违约金507.0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