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电力销售

一、营业范围
1993年后,通州市供电营业范围基本由两部分组成:南通市区电网供电的区域称市供部分,属南通市区营业范围;通州市所属变电所供电的区域称县供部分,属通州市营业范围。至2008年,除南通市区周边部分地区有1条10千伏线路由南通市区电网供电外,其余均由通州市电网供电。
1996年以前,南通电网没有明确划分市县级供电营业区,跨市县区域供电营业现象普遍存在。1996年,国家实行供电营业区许可证制度后,通州市供电局于1997年11月,取得省电力公司颁发的供电营业许可证。2001年3月,取得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核发的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区域均为通州市行政区域。
用电扩充业务,由市供电局(供电公司)用电营业厅统一受理。1993年,执行省电力工业局统一制订的业务扩充流程。1998年,市供电局规定城镇居民新建住宅实行一户一表供电方式,供电容量设计配置每户不低于4千瓦。2001年,规定零散居民用户申请用电后5个工作日内保证装表接电。2005年,执行省电力公司《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用电业务扩充管理制度日臻完善。至2008年末,全市用电客户48.26万户,其中居民生活占87.58%,商业照明占3.51%,其他照明占2.54%,非工业和普通工业占3.78%,大工业占0.13%,农业生产占2.46%。装接总容量376.8万千伏安。
二、电  价
计价方式  电价由政府物价管理部门确定,供电部门执行。销售电价包括目录电价、电价附加。1993年7月,执行新的目录电价。1994年1月、1996年2月和1997年5月,三次调整目录电价。1999年7月15日,全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目录电价纳入统一销售电价。2000年1月,农村全面实行收费到户以前,有两种电费计价方式:一种是直接计价,一般适用于城镇的直供用户,其销售电价就是到户电价;另一种是综合计价,一般适用于农村综合变压器以下用户,在总表下设分表,其到户电价还包括低压线路电能损耗。2000年1月起,全市农村抄表、收费直接到户,农村用户成为直供用户,城乡用电销售电价均为到户电价。
销售电价  1993年1月,全市每千瓦时销售电价(包括目录电价加8%地方附加,农村用电不征收地方附加):城镇居民照明(不满1千伏用电,下同)0.205元,非工业和普通工业0.092元,农业生产0.06元;农村用电销售电价按农村综合变压器以下用户的综合电价执行,到户销售电价不统一,一般要比城镇高出15%~30%。
1993年7月,增加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提高城市和路灯建设附加,加收城网改造资金,城镇居民生活电价0.3元。1995年10月调整为0.4元。1996年1月加收综合差价0.05元;10月,加收省电力建设基金0.02元。1996年12月,取消用电综合差价0.05元。至1996年末,城镇居民生活用电,每千瓦时销售电价0.42元。
1997年5月,江苏省调整电价总水平,城镇居民生活电价提高0.05元,普通工业电价提高0.033元,非居民生活电价提高0.042元。9月1日,市政府出台《通州市农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限定各类用电最高价格:居民生活用电,城镇0.47元,农村0.67元;非工业和普通工业用电,城镇0.783元,农村0.896元;农业生产用电,城镇0.424元,农村0.574元;非居民照明用电,城镇0.564元,农村0.944元。
1999年7月15日,全省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国家规定的“地方用电附加”和“电力建设基金”(合并为0.0486元)纳入统一销售电价。每千瓦时电价:农村居民生活0.67元,商业照明0.899元,其他照明0.791元,非工业、普通工业0.664元,农业生产0.421元。8月1日,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实行统一销售电价,每千瓦时0.52元。
2001年3月,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海安、启东、通州三县市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实行同价的批复》,农村居民生活电价,每千瓦时降至0.52元,实现与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其他用户电价水平暂不变。
2002年8月,农村综合变压器以下的非居民照明电价,降至城市同类电价水平,每千瓦时0.791元。
2003年2月,农村非工业、普通工业到户电价0.664元,农业生产到户电价0.421元。至此,全市城乡用电全部实现同网同价。
2004年6月,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除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化肥生产、商业照明外,其他照明、非工业、普通工业、部分大工业销售电价提高0.026元。
2005年5月,实施煤电价格联动,销售电价相应调整,平均销售电价提高0.0295元。除居民生活、化肥生产、商业照明、农业生产用电不变外,其余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0.037元。
2006年7月,为进一步疏导电价矛盾,筹措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国务院批准进一步调整销售电价,核定江苏省各类电价每千瓦时调整标准为: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提高0.0083元(包括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的峰价、谷价),非居民生活和非普工业用电提高0.028元,大工业用电提高0.018元,农业生产、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提高0.019元,大工业基本电价(千伏安·月、千瓦·月)提高3元。
2008年7月1日起,全省适当调整销售电价结构,将原非居民照明与非普工业电价统一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将原电石、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电解铝电价统一归并,执行非优待大工业电价。同时,适当提高基本电价比重,大工业基本电价在现行基础上提高5元/千伏安·月(千瓦·月),并适当提高峰谷分时电价的谷期电价水平,将工业(含除居民生活以外的电热锅炉和蓄冰制冷)用电谷期电价每千瓦时上调0.02元。居民生活用电、农业及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企业分时电价  1994年7月1日,在竹行、平东、骑岸三乡镇及市纺织厂等6个工业企业进行分时电价试点。每日8时至21时,执行峰时电价;21时至次日8时,执行谷时电价;峰谷比价3∶1。1995年4月,试点范围扩大到水泥行业。
1999年10月1日,对机械、冶金、化工、医药、建材、纺织六大行业132家用电大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分时时段增加平时时段。每日7时至11时和15时至21时为峰时;11时至15时和21时至23时为平时;23时至次日7时为谷时;峰谷比价3∶1,即峰价在平价基础上上浮50%,谷价在平价基础上下浮50%。
2003年8月1日,对机械、冶金、化工、医药、建材、纺织六大行业,受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用户和电热锅炉(含蓄冰制冷)用电,均实行分时电价。时段划分调整为:8时至12时和17时至21时为峰时;12时至17时和21时至24时为平时;0时至8时为谷时;峰谷比价扩大到5∶1。
2004年1月20日,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六大行业和蓄冰制冷企业峰谷分时电价标准有所调整。6月15日,峰谷分时电价执行范围扩大到100千伏安(千瓦)级以上大工业、普通工业用户,企业低谷时段每千瓦时电价提高0.03元。
2005年5月1日,企业谷电价在调整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再提价0.03元。1千伏以下及100千伏安(千瓦)以上普通工业分时电价:峰时1.225元,平时0.735元,谷时0.305元;中小化肥分时电价:峰时0.57元,平时0.342元,谷时0.174元。2005年,非工业、普通工业(1~10千伏)企业分时用电实际销售价格,平均每千瓦时0.66元。
2008年7月,将工业(含居民生活以外的电热锅炉和蓄冰制冷)用电谷期电价每千瓦时上调0.02元。
居民分时电价  2003年8月1日,试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分高峰和低谷两个时段,每日8时至21时为峰时;21时至次日8时为谷时。每千瓦时电价:峰时0.55元,谷时0.30元。2004年1月20日,居民用电正式实行峰谷分时电价。2005年5月1日,居民谷时电价每千瓦时调整到0.35元,当年居民峰谷分时用电实际销售价格,平均每千瓦时0.45元。2008年,居民峰谷分时用电实际销售价格,平均每千瓦时0.47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