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用电结构

一、农林牧渔业用电
1991—1995年,农林牧渔水利业年均用电9640.2万千瓦时,农业占98.59%,林业占0.13%,畜牧业占0.13%,渔业占0.19%,水利业占0.84%,其他用电占0.12%。1995年用电设备容量11.78万千瓦。1996年起,农村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农业产业化进程加速,畜牧业和渔业用电比例上升。1996—2000年,农林牧渔水利业年均用电7816.6万千瓦时,农业占97.54%,林业占0.16%,畜牧业占0.46%,渔业占0.47%,水利业占1.21%,其他用电占0.16%。2000年用电设备容量17.64万千瓦。2001年后,随着传统农业逐步向现代农业转变,加上行政区划调整后农田面积减少,同时大规模修筑防渗渠道,农灌用电量显著减少。2001—2004年,农林牧渔水利业年均用电3316.25万千瓦时,其中农业占71.16%,林业占0.82%,畜牧业占9.34%,渔业占11.22%,水利业占6.64%,其他用电占0.82%。2005年用电统计口径变化后,农林牧渔业用电2850万千瓦时,其中农业占1.58%,林业占0.56%,畜牧业占9.51%,渔业占10%,农、林、牧、渔服务业占78.35%。2005年用电设备容量11.23万千瓦。2006—2008年,农林牧渔业年均用电2123万千瓦时,其中农业占2.03%,林业占0.47%,畜牧业占8.87%,渔业占10.27%,农、林、牧、渔服务业占78.36%。
二、工业用电
1991—1995年,工业年均用电3.32亿千瓦时,递增率12.76%,占全社会用电61.6%,轻重工业用电比例42∶58。1995年用电设备容量20.07万千瓦,用电递增率较高的行业有纺织业、建材及其他非金属矿制品业、金属制品业等。1996—2000年,工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步伐,同时各地新建了许多工业园区,用电量稳步增加,工业年均用电5.15万千瓦时,用电递增率10.53%,占全社会用电62.88%,轻重工业用电比例43∶57。2000年用电设备容量30.83万千瓦。2001年,重点企业、民营企业和三资企业发展较快,带动工业用电量持续增长。当年观音山、小海、竹行3个工业重镇划归南通市区后,对工业用电量和递增幅度有较大影响。2001—2004年,工业年均用电8.89亿千瓦时,用电递增率12.25%,占全社会用电75.26%,轻重工业用电比例39∶61。2005年,在重点骨干企业和支柱产业持续发展基础上,民营经济增长迅猛,用电量上扬。全年工业用电13.15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77.91%,轻重工业用电比例上升至45∶55。纺织业、金属制品业和交通运输、电气、电子设备制造业快速发展;钢丝绳企业扩充后,拉动工业用电增长速度。2006—2008年,工业年均用电18.38亿千瓦时,用电递增率14.93%,占全社会用电79.05%。因纺织业用电大幅增长,轻重工业用电比例提高到50∶50。
三、建筑业用电
1991—1995年,由于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建筑业用电量快速增加,五年间年均用电503万千瓦时,递增率19.33%。1996—2000年,年均用电554万千瓦时。2001—2005年,建筑业用电继续高位运行,年均用电777万千瓦时,递增率15.81%。2006—2008年,年均用电攀登到2441万千瓦时,递增率34.39%,占全社会用电1.22%。其中2008年用电达3155万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1.05%。
四、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用电
1991—1995年,邮电通讯业年均用电304万千瓦时。1996—2000年,年均用电333万千瓦时。2001—2004年,年均用电683万千瓦时。2005年用电统计口径变化,邮电通讯业用电改称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用电,全年用电593万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0.35%;其中交通运输业占43%,仓储业占23%,邮政业占34%。2006—2008年,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年均用电761万千瓦时,递增率11.95%,占全社会用电0.33%。
五、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用电
2005年,“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用电”统计,由原“邮电通讯业”中的“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用电”划出并单列,全年用电904万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0.54%;其中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用电占94%,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用电占6%。2006—2008年,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年均用电1257万千瓦时,递增率16.03%,占全社会用电0.54%。
六、商业、住宿和餐饮业用电
1991—1995年,年均用电524万千瓦时。1996—2000年,年均用电604万千瓦时。2001—2004年,年均用电1513万千瓦时。2005年,仓储业用电另行统计,商业、住宿和餐饮业用电2979万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1.77%;其中批发和零售业用电占81%,住宿和餐饮业用电占19%。2006—2008年,商业、住宿和餐饮业年均用电4360万千瓦时,递增率21.04%,占全社会用电1.88%。
七、金融、房地产、商务及居民服务业(其他事业)用电
1991—1995年,“其他事业”年均用电496万千瓦时。1996年后,居民小区普遍装置路灯,楼宇、广场、绿地实施亮化工程,市政照明用电逐年增加。1996—2000年,年均用电917万千瓦时。2001—2004年,年均用电3619万千瓦时。2005年,“其他事业用电”改称“金融、房地产、商务及居民服务业用电”,全年用电1178万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0.7%;其中金融业用电占42%,房地产业用电占28%,租赁业、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用电占30%。2006—2008年,金融、房地产、商务及居民服务业年均用电1209万千瓦时,递增率5.82%,占全社会用电0.52%。
八、公共事业及管理组织用电
2005年始设此行业用电统计,公共事业及管理组织用电共分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等五小类,均由其他用电分类中调入。当年用电3427万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2.03%。2006—2008年,年均用电4572万千瓦时,递增率16.75%,占全社会用电1.97%。2008年用电5454万千瓦时,其中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占0.61%,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占35.15%,教育、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占24.13%,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占18.8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占21.22%。
九、城乡居民生活用电
1991—1995年,年均用电9217万千瓦时,递增率43.64%,占全社会用电17.1%,城、乡居民用电比例20∶80。2001年,实施城网改造、一户一表工程建设、取消增容贴费等一些鼓励居民使用清洁能源的政策和措施,居民用电消费持续增长。2008年,全市居民用电3.79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14.78%;人均用电305千瓦时,比1993年增长6.82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