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水资源管理
一、水资源利用与保护
通州市境内河网密布,雨水丰沛,水资源丰富,但也潜伏着时段性缺水和水质性缺水的危机。20世纪90年代,农田灌溉水源告急的情况时有发生,河道水体污染、水环境恶化日益加剧,一些地区因地表水、河道水不能用,便超采地下水,造成地下水位下降,东部和南部地区静水埋深从10多米下降到30~40米,形成漏斗区,诱发地面沉陷。至2005年,全市沉降大于50毫米的地区超过100平方公里。
1994年起,市水利局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全市水资源现状调查研究,进行科学评价,形成《通州市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报告》《通州市农村饮用水现状调查评估报告》,制订出《通州市饮用水源地下水资源保护方案》《通州市“十一五”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规划》《通州市地下水压采计划表》。为随时掌握地下水动态,全市设置15个观测点,建立地下水动静水位监测网络,绘制出《通州市深井分布示意图》《通州市地下水监测网络分布图》,落实专人测试、记录、上报制度,完善地下水位监测资料。同时还在全市不同地区设置7眼监测井,逐旬进行地下水动态监测分析,对4条骨干河道7个断面的水量、水质进行监测。2008年,市水利局联合江苏省地质勘察院南通分院,分别在三余、二甲、川姜、平潮、石港、刘桥、骑岸、十总镇布设10眼Ш承压深井,作为地下水监测点,监测地下水的水位、水温、水质及开采情况,形成地下水监测网,随时掌握地下水资源状况,为保护和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起,采取以长江水源为依托,扩大引江供水区域范围,严格控制和逐步核减地下水开采量,全市地下水的开采分为3个规划区:⑴西部沿江为可适当增加开采区,第Ⅰ、Ⅲ承压水可在现有基础上适当增加开采量,生活供水以第Ⅲ承压水为主要水源,非生活用水可就近利用长江水。⑵大部分地区为控制开采区,严格控制开采第Ⅲ承压水,凡用水量大且对水质要求不高的单位,必须减少或停止对第Ⅲ承压水的开采,而以第Ⅰ承压水代替;用水量不大、且深井分布不集中的生产及生活用水单位,可以有计划地按规定限额开采第Ⅲ承压水;对必须使用地下淡水而第Ⅲ承压水的开采又已达到限额的单位,可适当开采第Ⅳ承压水;凡有条件输引长江水的企业,要最大限度引用长江水,不用或少用地下水。⑶金沙镇一带为不具备条件开采区,一律引用长江水作各种供水水源。在实施这一规划的基础上,严格审批手续,把好取水许可关。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坚持按照权限逐级审批,取水申请人(单位)要提交取水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机关着重审核取水的目的、取水层次、水量水质状况、取水项目对水资源和水环境的影响,判定项目实施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力求使每个取水项目能够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在办理取水许可证年审时,对那些资料全、管理严、设施完整、缴费及时的用水户给予表彰奖励;对一些管理混乱、资料不全、量水设施不完善、废水排放不规范、缴费不及时的用水户提出批评,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年审。
2007年,市水利部门选择年取水量50万立方米的企业进行节水试点,更新改造一批耗水量大、技术落后的用水设施;帮助20多家水厂进行节水技改,更新节水装置,推广倒流漂洗、废水处理再利用等工艺,降低大量水耗;为45家供水企业开展管道测漏工作,帮助找到“病根”,及时采取修复措施,提高供水利用率;为通丝联、大富豪啤酒厂、南通景达印染有限公司等10多家用水大户开展水平衡测试研究工作,帮助这些企业查清浪费水的环节和原因,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降低水耗。
2008年,开展水资源的专项整治工作。整治的重点是取水和排污的合法性及用水计量整治。市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召开用水企业代表座谈会,将节水型建设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责任单位,明确完成的时间和质量标准。并组织参观新中酿造公司的节水示范项目,推广科学节水的组织管理和先进的节水技术、节水设备。在发动各用水单位自查后进行专项检查,规范水资源的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联合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对拒不执行行政审批或未能通过行政审批擅自作为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取排水设施予以拆除或封闭。对不安装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运行不正常的,一经发现,随时告知随时处理,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水资源费的计算征收和处罚。对正在建设的取水工程实行关键工序跟班检查制度,如取水井位的确定、钻进深度测量、井管及计量设施的安装等进行全程跟踪检查,确保取水项目和工程质量符合审批要求。
二、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费征收
水资源费 1987年开始征收水资源费。1998年4月以前,水资源费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地下水资源费0.1元,地表水资源费0.005元。1998年4月,每立方米地下水资源费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工业用水0.22元,生活用水0.16元;地表水资源费统一按每立方米0.01元收取。2004年起,水资源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立方米地下水资源费0.2元,取用地下水作自备水源的水资源费每立方米0.8元,超计划取水部分按累进加价原则加收1~5倍;地表水资源费每立方米0.13元。水资源费统一纳入市财政预算内管理,由市节水办会同财政部门征收,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水源工程、水资源保护工程的建设与维护、节水措施推广、水资源管理等。截至2009年6月,共征收水资源费1433万元。
水利工程水费 1996年6月,颁发《通州市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实施细则》,征收的水利工程水费主要包括农业用水水费、工业用水水费、水产用水水费、城镇生活(自来水厂)用水水费、冲污水费等。收费标准几经调整,到2000年收费标准为:农业用水水价,稻麦田、经济作物田每亩每年7元,旱田每亩每年1元;工业用水水价,每立方米消耗水0.09元,每立方米循环水0.0225元;热电厂用水水价,由水利工程提供水源用于水冷却的,其总量的95%按循环水、5%按消耗水计收水费,其他用水按消耗水计收水费;自来水厂使用的地表水按每立方米0.03元征收。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除上缴省和南通市20%~30%的水费和2‰~4‰的管理费外,留存部分主要用于水利供水工程和综合利用工程供水部分的管理运行、供水工程设施的维修保养、大修理和更新改造、水费专管机构定编人员必须的管理费用以及少量综合经营周转金。2000年以前,水利工程水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从2001年起,改为经营性收费。农业水费的征收,1993—1997年由市委农工部代收,1998—2000年由市财政局代收,2001年在石港、骑岸两镇进行水利部门自收试点,2002年起全部由水利部门自收。2003年开始使用电脑结算,实行统一票据,明码标价,开票到户。2005年统一使用省水利厅的水费信息管理系统。截至2008年末,全市共征收水利工程水费8369.34万元,其中实收农业用水水费7703.14万元,工副业及城镇生活用水水费665.2万元。上缴省和南通市水费298.7万元,用于供水工程大修理、维修保养、购买动力燃料、支付委托代收费用、水费专管人员工资及附加费用等7151万元。
2008年,根据上级加快农民用水协会的组建和推广工作的要求,选择金沙、西亭、石港、十总和五甲5个镇作试点,当年8月成立5个镇的供排水协会。2009年初,建立市供水管理协会,进一步规范供水管理体制和水费计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