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房屋安全鉴定
通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所成立于1992年8月,负责对城市危旧房屋鉴定。房屋安全鉴定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申请。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应按照《房屋安全鉴定书》的处理意见及时进行处理,否则一切责任自负;严重损坏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负责对房屋进行及时维修,并加强检查与监护;危险房屋需拆除重建的,市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减、缓、免收有关税费。1993年,对45个企事业单位建筑面积3.37万平方米房屋进行鉴定,其中,被鉴定为危险房屋建筑面积2.87万平方米;对6户个人建筑面积420.45平方米房屋进行鉴定,均为危险房屋。至1998年,市房屋安全鉴定所共鉴定企事业单位219个,建筑面积20.9万平方米,其中被鉴定为危险房屋建筑面积17.84万平方米;鉴定个人房屋393户,建筑面积3.06万平方米,均为危险房屋。
1999年6月,市政府印发《通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场所用房,在房屋室内装潢完工后,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提请市房屋安全鉴定所进行房屋安全抗震等性能验收,经鉴定合格的颁发“公共场所房屋安全登记证”,才能办理相关证件;凡已建成的公共场所用房,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必须向市房屋安全鉴定所提出安全鉴定申请,经鉴定合格后取得《公共场所房屋安全鉴定书》,才能办理相关手续。是年,鉴定公共场所房屋185家,建筑面积6.91万平方米。
1993年—2009年6月,全市进行公共场所房屋安全鉴定831家,建筑面积27.4万平方米,均属基本完好房和完好房;其他企事业房屋820家,建筑面积271.1万平方米,其中,鉴定为局部危房1.57万平方米,危险房屋建筑面积27.94万平方米;鉴定个人房屋731户,建筑面积7.02万平方米,均属危险房屋和局部危险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