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一、出售公有住房
1993年3月,市政府印发《通州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后根据上级指示未实施。1994年12月29日,市政府印发《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衔接意见》,开始出售建制镇建成区内1993年12月31日前竣工分配到户的公有住房。购房对象为具有当地城镇户口,以自住为目的的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经省房改办批准,全市砖混一级公有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价403元,成本价480元,市场价630元;旧房按当年新房成新折扣计算,年折旧率为2%;公有住房的出售价格经市房改办会同市物价、财政、房地产交易所及产权单位主管部门按幢评定,实际售价根据地段、朝向、层次等因素按规定的增减系数确定。机关干部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一般干部每户79平方米,科级干部93平方米,处级干部110平方米;专业技术人员初级职称按一般干部标准、中级职称按科级干部标准、高级职称按处级干部标准执行,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参照执行。职工购买规定面积标准之内的房屋,按核定的价格计价,并按规定的折扣计算;超过面积标准,在一套内的,超过部分以成本价计价;超过成套的住房,给予清退或以市场价计价。职工购房计价时,分别给予现住房折扣,折扣率为负担价的5%;工龄折扣,年工龄折扣额为每平方米2.4元;一次性付款折扣,为应付房价的20%。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免征一次性契税、房屋买卖手续费、自住期间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1994年12月29日—1995年12月14日,全市共向5413户职工出售公有住房5753套,建筑面积41.5万平方米,其中,按标准价出售2287套,建筑面积16.4万平方米,按成本价出售3466套,建筑面积25.1万平方米,共回收售房资金7781.67万元。
1995年12月15日,市政府印发《通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进行政策调整:取消标准价售房;职工购买规定面积标准之内的房屋,可按核定的成本价计价,并按规定给予折扣,超过面积标准,在10平方米建筑面积(含10平方米)以下的不享受现住房、工龄折扣,1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的执行市场价;职工年工龄折扣率为成本价的0.6%,在职职工的工龄计算到1995年;一次性付款折扣率为实际售价的19%;从1996年6月1日起实行最低限价制度,即购房户所购标准面积内的房屋剔除地段、折旧、朝向、楼层因素和各种折扣的实付房价,如低于最低限价按最低限价计算。之后,市政府于1996年9月25日、1997年9月11日、1998年12月30日、2000年7月4日、2002年9月22日和2005年4月27日6次发出调整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对有关年度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基价、现住房折扣率、一次性付款折扣率进行调整。1997年9月起,对职工1995年前的工龄改为给予年工龄折扣额每平方米4元的优惠,以后又多次调整。2000年7月起,取消现住房折扣和一次性付款折扣。
1994年—2009年6月,全市共向1.15万户职工出售公有住房1.2万套,建筑面积94万平方米,其中,向2223户职工以标准价出售2287套,建筑面积16.38万平方米,向9241户职工以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9663套,建筑面积77.62万平方米,共回收资金3.01亿元。
1994年—2009年6月通州市出售公有住房定价表
表4-11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执行时限 |
钢混结构 | 砖 混 结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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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级 | 1.5级 | 2级 | 2.5级 | 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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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12-02—1995-12-14 | 580 | 480 | 408 | 384 | 360 | 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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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12-15—1996-08-31 | 710 | 590 | 550 | 510 | 470 | 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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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09-01—1997-08-31 | 760 | 630 | 590 | 550 | 510 | 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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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09-01—1998-12-31 | 806 | 668 | 626 | 584 | 542 |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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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01-01—2000-06-30 | 830 | 688 | 645 | 602 | 559 | 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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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7-01—2002-06-30 | 863 | 715 | 670 | 626 | 581 | 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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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7-01—2005-04-30 | 897 | 744 | 697 | 651 | 604 | 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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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01—2009-06-30 | 942 | 781 | 732 | 684 | 630 | 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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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住房公积金
1995年12月15日,市政府出台《通州市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市内城镇户口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及职工所在单位须缴纳住房公积金。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原则,由实行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按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归职工个人所有,用于购、建、修房。
住房公积金归集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均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月工资超过1300元的按1300元计算。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受委托银行为中国建设银行通州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通州市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通州市支行。1996年,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为5%,全市243个单位为1万名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共归集住房公积金769.39万元。1997年起,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职工收入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的政策相应调整,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均逐年增长,实施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由城区向乡镇、机关事业向企业拓展,住房公积金归集额逐步增加。2000年,缴存比例调整为单位8%、个人7%,缴存基数按职工1999年平均月工资核定,月工资超过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同年,中国银行通州支行也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2005年,缴存比例机关与事业性质的单位和个人调整为10%;企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根据承受能力和条件,在8%~12%的幅度内确定。至2009年6月,全市实施住房公积金的单位1092个,职工4.91万人,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11.42亿元。
1996年—2009年6月通州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一览表
表4-12
年 份 | 缴存比例(%) |
缴存单位与个人数 |
归集额(万元) |
期末累计归集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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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个人 | 合计 | 单位(个) | 个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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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 5 | 5 | 10 | 243 | 10000 | 769.39 | 76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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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 5 | 5 | 10 | 316 | 12500 | 1261.26 | 203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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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 | 6 | 6 | 12 | 352 | 13100 | 1728.28 | 375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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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 7 | 6 | 13 | 360 | 13500 | 1998.29 | 575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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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 8 | 7 | 15 | 393 | 15200 | 2637.70 | 839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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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 8 | 7 | 15 | 411 | 15500 | 3135.33 | 1153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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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 8 | 8 | 16 | 414 | 15800 | 4509.74 | 1603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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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 | 8 | 8 | 16 | 453 | 16200 | 6176.00 | 2221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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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 10 | 10 | 20 | 483 | 17600 | 10407.83 | 3362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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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 |
10(机关事业) |
10(机关事业) |
20(机关事业) |
583 |
21300 |
11608.63 |
442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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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企业) | 8~12(企业) | 16~24(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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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752 | 25759 | 14847.95 | 5908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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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891 | 34815 | 18589.74 | 7767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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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002 | 44427 | 22572.07 | 1002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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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06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1092 | 49098 | 13968.65 | 11421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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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1999年10月,通州市开始实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象是按规定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在职职工,申请贷款须具备6个条件:市内城镇常住户口,系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持续一年以上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签订购买住房合同并具有不少于房价30%的首付款,有固定职业、稳定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同意用贷款人所购房屋作抵押并办理有关保险和公证。贷款期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8年,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住房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购房总价的70%,最多贷款额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夫妇每人1.5万元。是年,贷款利率5年(含5年)以下按年利率4.14%执行,5年以上按年利率4.59%执行。之后,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经常调整,2001年,贷款额度夫妇双方最多为6万元、夫妇一方最多为4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2003年,贷款额度夫妇双方最多为24万元,夫妇一方最多为12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贷款利率变化多次,其中2007年和2008年均5次调整利率。
2006年8月1日起,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可委托公积金管理中心逐月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存储金额,直接抵还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月应还贷款本息额。2009年1月起,对2008年12月3日以后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及其公共还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额之和小于月还款的情况下,可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缴存额提取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的存储资金,存入借款人的委托扣款账户,专门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2000年—2009年6月,全市共向5679户发贷款9.01亿元。
住房公积金支取 职工及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因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需要,经本人申请、单位证明、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可使用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职工离退休或出国定居,所余住房公积金本息退还本人。1996年—2009年6月,共有4.92万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手续,支取住房公积金本息4.65亿元。
三、公有住房租金改革
1993年,通州市砖混一级公有住房平均月租金为0.22元∕平方米。1995年,市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公有住房租金标准逐步提高。1995年为0.6元∕平方米,1997年调整为1.05元∕平方米,1998年调整为1.2元∕平方米,2000年调整为1.4元∕平方米,2002年调整为1.6元∕平方米。此后,到2009年6月未作调整。实际租金按照房屋结构、地段、朝向等因素适当调整。在逐步提高租金的同时,对特殊家庭、人员制定相应减、免政策:1937年7月7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民政部门确认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调租后家庭净增支出部分免交;其他离、退休职工住房在规定标准内的,调租后净增支出部分给予50%和20%减免。租金收入归产权单位所有,纳入单位住房基金,用于公有住房维修、管理、建设。
四、经济适用住房
1994年起,按照“经济、适用、美观、使用功能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要”原则,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实施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以供应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户。对建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市政府给予一定的税费减免,以降低房价。凡属中低收入、有两个以上当地城镇居民户口、人均居住面积在8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5年内不得出售、出租,5年后可进入市场交易。1994年,以有偿划拔的形式在城区北部征地0.8公顷,建设经济适用住房3幢108套,建筑面积8856平方米,定名安康小区。此后,3次征地1.93公顷,扩建安康小区,至1998年,共建成经济适用住房10幢396套,建筑面积3.31万平方米。1998年起,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收购原铁木机械厂厂区土地4.78公顷,并扩征金沙镇陵园村土地1.74公顷,分三期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7幢479套,建筑面积5.92万平方米,形成佳苑小区。至2000年,全市建成经济适用住房住宅小区2个,建筑面积总计9.22万平方米,为767户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2000年以后没有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五、集资建设住房
1995年起,市内部分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职工共同筹集资金,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原则,在规划住宅小区内由单位组织实施住房建设,以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问题。集资建房面积控制按原县政府关于机关干部住房标准规定进行,经市主管部门批准且不超过批准面积的集资建房,市政府给予一定的税费减免。集资建成住房产权由市房改办审核后确定,职工取得集资房屋所有权证后,5年后方可进入市场交易。至1998年,全市城镇共有59个单位组织实施集资建房,参加集资建房职工家庭2058户,共筹集资金1.02亿元,建成住房建筑面积16.39万平方米。1999年起,停止集资建设住房。
六、住房分配货币化
1998年12月1日起,全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对无房户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实行购房补贴。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购房时可实行一次性补贴,1999年底前购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126元(2005年调整为186元)。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由所在单位逐月发放住房补贴,月补贴额为职工月工资额的8%(2005年提高到10%)。住房补贴存入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账户,按住房公积金管理。
至2009年6月,全市共向1998年11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标准的4386名职工发放购房补贴5359.4万元,向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1421名职工给予住房公积金相应比例的购房补贴。
七、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2001年11月起,市房改办开始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赁住房的租金补贴,帮助其改善居住条件。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对象需具备4个条件:家庭月收入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连续接受民政部门救助2个月以上;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在7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员具有通州市城镇常住户口2年以上;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住房面积标准为人均居住面积12平方米减去原住房面积后,每平方米补贴4元,且每户每月补贴最高不超过120元。申请家庭实际所付房租超过核定补贴金额的自行承担,低于核定补贴数额的按实际发生额补贴。
2005年11月,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办法调整为:持有市总工会核发的“通州市特困职工证”的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为补贴对象。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面积标准为单身家庭15平方米,2人家庭28平方米,3人家庭40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48平方米,每平方米补贴金额为5元。2005年11月—2008年1月,全市共向符合条件的63户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13万元。
2008年1月,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房补贴标准调整为: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6元。保障控制标准为1人家庭28平方米,2人家庭45平方米,3人家庭60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68平方米。2008年2—12月,全市共向符合条件的26户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11万元。
2008年12月,廉租住房补贴方式调整为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具有通州市城镇常住户口满2年,家庭人均月收入在700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对其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无住房的,年满60周岁孤老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肢体一、二级重残人,持有“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职工家庭,经认定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实物配租。2008年末,市政府收购佳苑小区、育才花苑中的30套小户型(每套建筑面积57.24平方米或59.61平方米)住房作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以每月每平方米1元的租金租赁给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至2009年6月,全市共向符合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廉租房补贴35.5万元,安排符合条件的7户家庭入住廉租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