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土地市场与地价
第一节 土地市场建设
1993年7月30日,市土地管理局、财政局、物价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快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的意见》,对商业、金融、旅游、娱乐、服务业和商品房开发等经营性用地以及“三资”企业用地,实行出让供地;对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新建办公用房、福利性住宅、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及暂不具备出让条件的工业用地、城镇居民建房用地,继续实行有偿划拨供地,并积极创造条件向出让供地过渡。有关土地出让金的收益分配,确定按不同地区定额上缴财政的办法:市城规划区和江海滩涂国有土地出让收益,扣除成本后全额上缴;市城规划区增量国有土地、建制镇存量国有土地,每平方米上缴30元;建制镇规划区、国有场圃和金通经济开发带增量国有土地,每平方米上缴25元;建制镇规划区外增量国有土地,每平方米上缴20元;乡集镇规划区、乡镇工业小区和长江沿线,每平方米上缴15元。
1997年,开始实行土地使用权租赁这一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对新增建设用地以及存量建设用地发生土地权属转移、改变用地性质等情况时,由市国土规划管理局与用地单位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按每平方米交纳1~12元的年租金,租赁期限以5年为限,期满后如需延长,可续签合同,租金标准每2~3年调整一次。
2001年起,市政府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土地资产管理的意见》等文件,市土地交易所正式挂牌,全市经营性用地和其他具有经营性质的项目用地以及划拨土地的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全部纳入土地市场交易。自2001年7月开始,全面推行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拍挂制度,土地市场基本实现了从被动的以需求定供给向以供给引导和制约需求转变。
2008年起,市国土资源局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管理,先后对9宗土地的使用者发出书面催缴通知;对6宗土地的使用者发出律师函;对13宗土地的使用者征收滞纳金近250万元,其中单宗地征收的滞纳金最高达64.5万元;对35宗经营性房地产用地的使用者因提高约定容积率,责成补缴出让金6900多万元。对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土地,且未按照批后监管要求依法处理的,限制受理该土地使用者的建设用地申请,限制其参加土地招、拍、挂,限制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变更登记以及他项权利登记等手续。
2008年—2009年6月,经全国统一理论考试、实务演练和认证,市国土资源局有6人获得全国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资格。至此,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招标拍卖挂牌主持人数增至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