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土地保护

一、耕地保护
1996年9月,市政府颁布《通州市实施〈土地管理法〉细则》,各乡(镇)长与市政府签订保护耕地责任状,在“九五”期间确保实现下列目标:基本农田保护率达到100%,禁止以各种形式新建、扩建砖瓦窑;无越权批地行为,按规定报批率为100%;杜绝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现象,严格控制超过批准用地数量多占土地的行为。
2004年4月,在进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大检查的同时,将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层层落实到地块、村组和农户。建立市、镇主要领导任期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各级政府任期考核内容。在此基础上,建立“基本农田占补平衡制度”“基本农田巡回检查制度”“基本农田用途管制制度”“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制度”等制度,先后投入经费100多万元,设立镇、村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409块,并建立和健全市、镇、村、组四级巡查保护网络,从而确保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得到可靠和持久的保护。
2007年起,市国土资源局同时建成耕地保护市、镇、村三级管理网络和监督网络的监管体系,在南通市乃至全省首创耕地保护“三级两网”。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市政府办、监察、国土、农林、财政、农办、水利、环保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耕地保护领导小组,并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耕地保护监督员,加强对耕地保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各镇、村分别设立监管办公室和监管站,并建立耕地保护管理网络和耕地保护监督网络。同时,开展土地管理十佳模范村和十佳示范村评比活动,奖励耕地保护工作先进。
二、黏土资源保护
整顿砖瓦窑厂  砖瓦窑厂为市内耗用黏土大户。为搞好黏土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市土地管理部门注重砖瓦窑厂的用土管理,杜绝超面积、超深度取土;对已被采挖过黏土的农田,严格按要求复垦,并及时组织验收。1994年,全市共有砖瓦窑厂129个,其中小窑44个、轮窑85个。1994—2003年,通过清理整顿,对既无批准建窑手续、又无土源的砖瓦窑厂限期关停,累计拆除小土窑19个、立窑14个,平窑复耕土地900多亩。2004—2005年,继续加大对砖瓦窑厂治理整顿。截至2005年末,全市有砖瓦窑厂76个,其中18~24门窑52个、26~38门窑10个、隧道窑1个、旋窑1个、18门窑以下(含小土窑、小立窑)12个。
2005年12月—2007年12月,市国土资源局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集中整治砖瓦窑企业,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全面推进采矿权市场建设,共关闭砖瓦窑13个,其中拆除砖瓦窑8个、停产5个。2008年—2009年6月底,又拆除无证砖瓦窑3个。
推广淤泥制砖  1993年起,市土地管理部门与农业、水利部门配合,将采挖制砖瓦用土与土地整理及水利建设有机结合,推广利用河道疏浚中取出的淤泥制砖,以替代从农田直接挖掘黏土、破坏耕作层的做法。
2004年,市国土资源局与水利局等部门配合,通过调查,摸清全市黏土资源储量,对每个资源点进行编号,制定科学合理的黏土资源利用规划,全市共规划1892个黏土资源开采点,可开采储量1281万立方米。同时,成立市采矿权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市场化配置黏土矿产资源体制,推进黏土资源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2004—2005年,共挂牌黏土资源116宗,出让面积14.53万平方米,出让成交金额45.8万元。
2007年起,对砖瓦窑厂停止供应农田黏土,所需土源全部从水下获取。市国土资源局制定淤泥矿产资源储量利用规划,淤泥开采全面纳入采矿权市场,实行有偿出让,按规定征收采矿权价款,对淤泥出让实行最低保护价,出让底价不少于1.8元/立方米。
2008年,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业权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实行采矿权统一配号,市国土资源局在完成采矿审批登记后,通过互联网将采矿登记信息上传至国土资源部备案,国土资源部配号系统收到上报信息后,生成采矿许可证号码,实现采矿许可证号的全国统一发放和管理。采矿权设立、年检、变更、注销等全部通过与省国土资源厅联网进行。全市共发放采矿许可证54本。
2007年—2009年6月底,全市共挂牌出让淤泥资源335宗,成交金额97.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