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土地管理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南通县无专门负责土地管理的机构,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报批程序、审批机关、批准权限等多次变化。1986年2月,设立县农村土地管理办公室(隶属县农业局),负责乡村土地管理工作;建制镇镇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管理,由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负责。1987年2月,建立南通县土地管理办公室,为县政府直属机构,统一管理全县土地、地政工作。1987年8月,南通县土地管理办公室更名为南通县土地管理局,各乡镇建立土地管理所,村设兼职土地管理员,形成县、乡(镇)、村三级土地管理体制。为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制止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行为,1988年8月,县政府颁布实施《南通县土地管理细则》。1993年起,通州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研究,反复论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先后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切实加强各类建设用地管理,对新增建设用地进行集约节约用地指标控制,对经营性建设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设定保护标志,明确位置、面积和保护责任人。并且注重土地管理业务建设,组织开展土地调查、建制镇地籍调查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使国土资源管理进一步纳入依法、统一、全面、科学管理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