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政策法规
一、晚婚晚育
1993年起,继续执行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法定婚龄,以男25周岁、女23周岁初婚为晚婚。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女满23周岁初婚、生育第一个孩子时不满24周岁的,也可享受晚育待遇。
1993—1996年,全市晚婚率维持在70%以上;此后至2008年,根据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和人口出生“削峰填谷”需要,晚婚率降至60%左右。
二、一孩生育
1990年10月28日—2002年末,对符合条件生育一孩的夫妇发放一孩生育证。其中1994年前一孩生育证由乡镇(场)发放,1995年—1999年9月30日改由市计生委审核发放。1999年10月1日起又下放到乡镇(场)发放。发放过程中,每个环节都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2003年1月1日起,取消一孩生育证,改为发放生育一孩“服务通知单”,发放对象为领取结婚证的未育夫妻,且未收养子女。发放部门为各镇计生服务站、市开发区农村工作局。“服务通知单”由女方户籍地发放,也可由男方户籍地凭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出具的委托证明发放;女方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常住地可凭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出具的委托证明发放。
三、二孩生育
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 1990年10月28日—2002年11月30日,按《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规定,对只有一个非遗传性病残儿的家庭、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夫妻均是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孩子等14种对象要求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由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无单位的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到女方常住地的乡镇(场)计生办领取和填写申请表。由单位、乡镇(场)报市计生委审核后,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无异议的发给“二孩生育证”。因第一个孩子残疾要求照顾生育二孩的,还须经市病残儿童鉴定组诊断鉴定,符合病残儿条件的方可批准生育二孩。
2002年12月1日起,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申请人凭相关证件和材料可直接到相关部门领取和填写“再生育一个孩子申请审批表”,经夫妻所在单位签署意见,镇、开发区审核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张榜公示、办结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并在7日内列表上报南通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夫妻中男方为市内居民,女方为外地居民,婚后居住市内的,可以经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婚育证明,向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再生育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1993年—2009年6月通州市审批发放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统计表
表2-8
单位:份
年 份 | 审批发放数 | 年 份 | 审批发放数 | 年 份 | 审批发放数
|
1993 | 1006 | 1999 | 1132 | 2005 | 703
|
1994 | 654 | 2000 | 1098 | 2006 | 831
|
1995 | 866 | 2001 | 779 | 2007 | 820
|
1996 | 1007 | 2002 | 597 | 2008 | 834
|
1997 | 929 | 2003 | 690 | 2009-01-06 | 620
|
1998 | 1162 | 2004 | 694 | 合 计 | 14422
|
特殊情况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 特殊情况照顾生育的条件主要有4种情形:(1)再婚夫妻双方原均生过一个孩子,离婚时分别判随原配偶,现家庭无子女,或有一方虽有判随孩子,但经县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属非遗传性严重病残儿者。(2)再婚一方为未育者,另一方原生过两个孩子,离婚时全部判随原配偶的,或各判随一个,但判随给本人的一个经县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属非遗传性严重病残儿的。(3)农业人口中其他兄弟姐妹均死亡,且生前均未婚育,本人婚后只生了一个孩子的。(4)农业人口中的一子一女户,其子严重病残,不能婚配;其女招婿,负责赡养老人和抚养兄弟,只有一个女孩的。
1990年—2005年3月24日,通州市(南通县)辖区内特殊情况申请再生一个孩子的,由南通市计生委批准。2005年3月25日起,审批权限下放至通州市计生委。通州市贯彻执行《南通市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其他特殊情形规定》(以下简称南通市规定),除《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凡符合南通市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程序与照顾生育二孩相同。至2009年6月,全市共审核发放特殊情况照顾生育证426份。
四、违反计划生育法律责任
1993年起,按《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及《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违反法定条件生育的对象和未达到法定婚龄或达到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怀孕,不肯终止妊娠坚持生育者,统一征收社会抚养费(2002年9月1日前统称“计划外生育费”)。
2002年9月1日前,计划外生育费征收标准是:无计划生育第一胎的,对夫妻双方按孩子出生前2年平均经济总收入的3倍计征;无计划生育第二胎及以上的,对夫妻双方按其子女出生前2年平均年经济总收入的4~6倍计征。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实行“乡收县管、财政监督”管理体制,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全部用于计划生育事业。
2002年9月1日起,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对违反法定条件生育对象征收社会抚养费。城镇居民的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的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如不符合《条例》规定多生1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4倍缴纳社会抚养费;多生2个以上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5~8倍缴纳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五、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1990年11月,县政府为贯彻《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作出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14周岁止,不分城镇和农村,每年可领取不低于4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按规定年龄退休的干部和职工,加发5%的退休金等奖励规定。
2005年1月,市政府办公室发出《关于依法兑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奖励标准和兑现办法,即“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孩子14周岁止,每年各领取20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其所在单位支付;村组、社区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所在镇或开发区财政支付”。是年9月,通州市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年满60周岁,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保证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或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经办理确认手续程序,从2001年1月1日起计算,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当年,全市享受奖励条件的对象累计7461人,发放奖扶金426.39万元。2008年末,奖扶对象增加至1.46万人。2009年1月1日起,根据省、南通市规定,此项奖扶金由原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全市共有1.95万人享受该项奖扶,比上年增加485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