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建置区划

第一节  建置沿革
唐武德年间(618~626年)划壶豆洲为盐亭场。开元十年(722年)设置盐官,属扬州海陵县,隶淮南道。乾符二年(875年),设狼山镇遏使,归浙江西道节度使管辖。
五代十国时期(907—960年),吴和南唐曾设东洲静海都镇制置院。
后周显德五年(958年),周师克静海,初置静海军,同年改称通州,领静海、海门两县。静海县辖狼山、蔡港、西寨、石港、余庆五处要塞。
宋代,通州曾改称崇州(又名崇川),不久复称通州,领静海、海门两县。
元代,一度升为通州路,领县未变。
明洪武元年(1368年),废静海县,通州直管静海本土,领海门、崇明两县,属扬州府。洪武九年,划崇明县归苏州府,通州仅领海门一县。
清康熙十一年(1672年),因江潮侵蚀,海门改县为乡,并入通州,通州无领属县。雍正二年(1724年),划扬州的泰兴、泰州的如皋两县归通州管辖,升通州为直隶州(俗称南通州),隶江苏布政使司;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改隶江宁布政使司。
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废州,改称南通县,属江苏省。民国3—16年,为苏常道管辖。民国22年起,归江苏省第七区(后改称南通区,又改称第四区)专员公署管辖。民国30年3月,改由苏中第四行政区专员公署管辖。民国34年12月,为苏皖边区第一行政区专员公署管辖;民国35年8月,改由苏皖边区第九行政区专员公署管辖。
1949年2月2日,南通县全境解放后,另设南通市,市、县分治。县治设于金沙镇,先后为苏皖边区第九行政区专员公署、苏北行政公署南通专署、江苏省南通专署管辖。1983年3月,南通专署撤销后,南通县属南通市管辖。
1993年1月6日,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南通县,设立通州市(县级),由省直辖,以原南通县的行政区域为通州市的行政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