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tzqsgz/2022-00211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通知
发布机构: 石港科技产业园(石港镇) 文号: 石政发〔2022〕17号
成文日期: 2022-08-09 发布日期: 2022-08-09 有效性:
名称: 关于印发《石港镇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石港镇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来源: 石港科技产业园(石港镇) 发布时间:2022-08-09 16:49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村(社区)、镇机关各局(办、中心)、镇有关部门和单位:

《石港镇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方案》已经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人民政府

2022年8月9日

石港镇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方案

今年以来,全镇上下按照国家、省、市、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提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推动国家15条硬措施、省50项检查重点、市130条以及区121条检查内容、企业100条检查细则落地落实,有效防范化解了一批重大风险隐患,有力促进了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为突出“查大问题、除大隐患、防大事故”,根据《市安委会关于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通安委〔2022〕10号)以及《区安委会关于开展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通安委〔2022〕8号)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决定从即日起,聚焦9个重点行业领域,在全镇范围内开展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

一、经营性自建房(共9条,牵头部门:镇建设局)

1.居住用途改造为生产经营等公共用途的自建房,如将一般住房改为饭店、民宿、农家乐、商铺、棋牌室、浴室、私人影院、密室逃脱、剧本杀、电竞馆、家庭旅馆、小作坊、简易生产用房、承办红白喜事等房屋或者场所。

2.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多合一”自建房,尤其是10人以上人员密集场所。

3.位于小城镇、城乡接合部用于出租,尤其是群租的自建房。

4.农村3层及以上、用作经营类(包括用于出租)、10人以上人员密集、改扩建的自建房。

5.改建加层、野蛮装修、破坏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房屋建筑(含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割群租,以及经营过程中改变承重结构的房屋)。

6.各类“住改商”的房屋(将建筑物中某专有部分由居住性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尤其是临街底层“破墙开店”的房屋建筑。

7.学校、医院周边频繁周转的二手房、频繁易手的学区房(门面房)。

8.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包括政府、企业指定或者租用的房屋,工地临时建设的板房等)、已开复工企业项目员工集中居住的房屋。

9.全镇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以及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中已排查出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风险的房屋建筑。

二、城镇燃气(共9条,牵头部门:镇建设局)

1.未对管道违法占压、场站设施周边安全间距不足建(构)筑物、穿跨越铁路管道安全隐患和密闭空间、地下空间管道安全隐患进行动态排查、及时整治。

2.未对燃气管道、场站设施等进行普查建档,对灰口铸铁管、运行20年以上管道和运行20年以下但存在安全隐患管道等进行全方位安全评估,提出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工作清单及实施计划,纳入年度重点项目统筹推进。

3.未推进瓶装燃气企业市场整合,组织公安、住建、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联合开展“黑气”专项整治行动。瓶装燃气企业未严格落实购气实名制和配送服务制,实行用户档案管理;未及时将用户信息录入用户服务信息系统。

4.燃气企业未严格落实定期入户安检和随瓶安检制度,及时将安检信息录入用户服务信息系统,发现隐患及时通知用户并协助处置;用户隐患未整改到位的,未及时报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未停止供气。

5.未落实城镇燃气居民使用安全“八个一”行动要求,完成居民用户入户安检全覆盖。未对在车库、地下半地下室、群租房等不具备通风条件场所违规使用燃气进行专项治理。

6.未对餐饮、学校、医院、养老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用气单位(用气人)未签订合法供用气合同,落实逐月全面自查整改、自查情况公示等制度。餐饮、室内公共场所、地下半地下建筑物未依法规范安装使用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未严控新增底层“住改商”使用燃气经营,严禁不具备条件的底层“住改商”餐饮经营者使用燃气。

7.未开展灶管阀产品市场整治,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依法向社会公布不合格产品名单。未针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人员等居民用户,及时更换户内不合格灶管阀产品。

8.未对用气单位(用气人)进行燃气使用安全公益宣传。

9.未落实餐饮场所燃气“一到位、两安装”,即培训教育到位、必须安装安全设施、必须安装金属软管。

三、消防(共9条,牵头部门:石港派出所)

1.违规锁闭、封堵、占用、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楼道、楼梯间堆放易燃、可燃物品,外墙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未施划消防车通道标线、标志并设置警示牌,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

2.营业期间违规进行电焊、气焊、切割等明火作业;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违规在建筑内停放或充电。

3.使用聚氨酯泡沫等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搭建临时用房或分隔功能分区,“绿植”、“树木”等装饰装修大量使用易燃可燃材料。

4.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排烟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5.占用中庭设置商业等使用功能;存在“三合一”现象(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等一种或几种用途混合设置在同一连通空间内)。

6.电缆井、管道井在每层楼板处未进行严密封堵,电缆井、管道井堆放杂物;防火卷帘下方放置障碍物;常闭式防火门未保持常闭。

7.未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组织全员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员工不能熟练掌握“一懂三会”(懂得所在场所火灾危险性、会报警、会逃生、会扑救初起火灾)。

8.消防控制室未落实每班不少于2名持有职业资格证的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能熟练掌握应急处置程序要求。

9.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未按照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对场所进行现场拉动测试,微型消防站队员未及时到场或不了解初起火灾处置流程及方法。

四、粉尘涉爆企业(共6条,牵头部门:镇安监局)

1.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2.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惰化、抑爆、抗爆等控爆措施。

3.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方式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5.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

6.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五、建筑施工(共7条,牵头部门:镇建设局)

1.参建单位项目部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2.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落实不到位、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不到位。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贯彻执行,包括“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的编审、论证、交底、验收与执行不到位。

4.未按标准规范设置施工现场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高处作业临边的安全防护,以及施工现场防护栏杆、安全防护棚、安全网等。

5.安全防护用品进场检验不符合要求。

6.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不到位,对深基坑开挖、大型起重设备、临时用电及临建设施等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的监控不到位,发生坍塌、火灾、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等事故。

7.未报建项目未纳入监管,开工前“安全责任告知、专题警示教育、安全公开承诺”三项制度未落实到位。

六、老旧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设施(共10条,牵头部门:镇安委办)

1.使用年限达到20年以上的老旧电气线路及达到?使用寿命的电气设备设施,经检测、检查,不符合要求。

2.老旧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设施存在破损、腐蚀、老化等现象;超负荷运行,与使用环境不匹配。

3.属于I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工业生产用的电气设备、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等设备和场所未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RCD)。

4.电气设备设施按照DL/T596-2021《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开展设备预防性试验,试验结果不合格。

5.配电室(房)内电气绝缘安全用具中的绝缘拉杆、绝缘挡板、绝缘罩、绝缘夹钳的绝缘试验周期超过一年;高压验电器、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绳的绝缘试验周期超过半年;电缆线未设置在电缆沟内,未设置防护盖板;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的高度低于2.5m且设置的遮拦或外护物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低于2.2m。

6.配电箱(柜)未安装漏电断路保护器,与末端漏电保护开关动作时间、电流不相匹配;使用安全性能极差的、已被淘汰的闸刀开关;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未采用编织软铜线做接地及跨接;采用焊接、压接、螺栓连接,存在缠绕或挂钩现象。

7.电机、电器、携带式或者移动式用电器具等金属底座和外壳,电气设备的传动装置等未接地。

8.弧焊设备外露的带电部分未设置完好的保护,焊机的电缆未使用整根导线,接长导线时,接头处连接不牢固、不绝缘。

9.无铠装的电缆在屋内明敷,除明敷在电气专用房间外,水平敷设时,与地面的距离小于2.5m;垂直敷设时与地面的距离小于1.8m;且未采取防止电缆机械损伤的措施。

10.敷设临时电源线路,未使用绝缘导线;架空高度室内小于2.5m,室外小于4m,跨越道路小于6m;导线缠绕在护栏、管道及脚手架上。

七、出租厂房(共10条,牵头部门:镇安监局)

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以及与园区产业定位、规划不相符的项目。

2.未按规定变更营业执照地址及无证无照从事生产。

3.生产工艺不符合所属厂房建筑消防耐火等级。

4.厂房进行功能分隔而改变原设计的防火分区,致使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等不符合规定要求,堵塞、封闭、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设置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5.将不同安全风险及要求的生产作业场所混乱布置,且无任何防火分隔,使用到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没有按照规定存放、使用和处置的。

6.租赁区域同一建筑内存在“三合一”现象,在厂房内设置员工宿舍,使用泡沫夹芯板等易燃材料。

7.生产过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得到有效整改。

8.违反租赁合同和有关规定,擅自转租转包的。

9.擅自动用、拆卸、改变园区原有安全设施、建(构)筑物结构,擅自改变房屋(场地)用途。

10.未依法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标准化创建、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

八、特种设备(共6条,牵头部门:市监石港分局、镇经发局)

1.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对特种设备应知应会不熟悉、不掌握。

2.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执行到位,未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配备相应救援装备并有演练记录。

3.未建立齐全的特种设备档案,未注册登记并按规定明示,未及时开展定期检验,检验报告所提问题未落实整改,未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定期自行检查并及时记录。

4.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未持有效的证件上岗,未按规定要求做好特种设备相关安全工作会议、检查、教育培训、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等记录。

5.安全附件未进行校验和检定,安全装置失效。

6.设备未正常运行。

九、公共安全隐患“三清”(共10条,牵头部门:镇政法和社会管理局)

1.大量违章建筑房、非住宅用房、改建房作为出租房使用,普遍存在私搭乱建、拆改变更功能的情况,安全隐患突出。

2.年代久远,建造标准低且结构形式简易,常年失养失护,局部甚至整体丧失承载力存在安全隐患的出租房。

3.使用泡沫夹芯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消防设施缺失或瘫痪,安全出口堵塞等隐患突出的出租房。

4.未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动态排查,未扎实开展交通安全设施精细化提升工作的。

5.对列入挂牌整治任务的隐患点位未及时制定整改方案,未序时推进整改的,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

6.轻型货车“大吨小标”未得到有效治理,“四类企业”“四类场站”等重点货运单位未落实源头装载管理措施的。

7.生产经营与住宿的合用场所防火分隔不到位、防火间距不足、外墙门窗安装铁栅栏、违规住人、违规使用燃气、违规用火用电取暖等问题。

8.居民小区、单位企业、高层建筑楼道内等部位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占用疏散通道、进楼入户、飞线充电等行为。电动自行车非法生产、流通、改装,电池报废、回收利用不符合规定,不按标准或降低标准生产、私自改拆装等行为。

9.沿街餐饮场所厨房使用燃气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探测器,厨房与餐厅间未能采取防火分隔措施等。

10.歌舞娱乐游艺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装修装饰材料、安全疏散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等。

水上交通、船舶修造、油气长输管道、文旅、电力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由镇相关部门按照区行业主管部门方案组织实施。重点行业牵头部门要细化实施方案,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成员单位,按照序时进度和工作安排,全力抓好工作落实,并于11月20日前向镇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送百日攻坚行动情况。

各村(社区),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把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大事,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要坚持攻坚行动与专项整治、大检查、提升本质安全“四个化”举措相结合,坚持企业自查自纠与部门检查督查相结合,坚持排查整治与建章立制相结合,坚持压紧压实责任与细化实化措施相结合,强化问题导向,聚焦整治事项,常态开展执法检查,防控大风险、整治大隐患、杜绝大事故。要认真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切实强化属地管理责任,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