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4236233/2025-04189 分类: 其他\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通州区人民政府 文号: 通政规〔2025〕2号
成文日期: 2025-12-15 发布日期: 2025-12-15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014236233/2025-04189
分类: 其他\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通州区人民政府
文号: 通政规〔2025〕2号
成文日期: 2025-12-15
发布日期: 2025-12-15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区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区政府关于印发通州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通州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12-16 14:56 累计次数: 字体:[ ]

南通高新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通州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区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通州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统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通政规〔2023〕2号)等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区各有关部门工作联动机制。通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指导开展土地征收前期程序;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安置人员和保障对象名单;区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和管理;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比对保障对象的参保情况、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到账情况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业务指导工作。

第三条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工作。土地征收前,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商定提出被征地安置人员名单,经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业务由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具体经办,实行属地化管理。

社保机构负责建立个人分账户、复核保障类型确认、退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复核保障关系注销、个人分账户管理、风险防控、宣传咨询等。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审核保障类型确认、受理依个人申请退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个人分账户余额记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支付确认、审核保障关系注销等。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保障对象选定保障类型、受理依个人申请退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受理个人分账户余额记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受理保障关系注销等。

第五条 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后,社保机构为保障对象建立个人分账户,村(居)民委员会指导保障对象选定保障类型。保障类型包括:逐年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定期退返省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依个人申请退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

第六条 选择逐年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社保机构按照省定最高缴费档次的标准,用个人分账户资金为其逐年代缴保险费,选定更高标准缴费档次的,差额部分由个人承担。如果个人分账户余额不足代缴保险费标准,则不再办理代缴业务,由其本人按照规定继续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对象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七条 选择定期退返省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保障对象,由社保机构按年度定期办理退返;选择依个人申请退返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的保障对象,由保障对象个人提出申请,根据保障对象提供的有效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核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信息,按年度办理退返。个人分账户余额不足退返的,不再办理退返业务。保障对象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前,个人分账户无余额的由其本人按照规定继续缴费;保障对象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返本人。

第八条 年满60周岁已经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保障对象,由社保机构按照规定将个人分账户资金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则,重新核定保障对象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重新核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起发月份为首次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月份,但不早于征收土地申请依法批准的次月。

第九条 保障对象死亡的,应依法进行注销登记,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依法继承。保障对象发生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离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情况的,应依法进行注销登记,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退返。

第十条 原已纳入我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执行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以下简称93号令)劳动年龄段的保障对象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按照省定最高缴费档次的标准,用个人分账户资金为其逐年代缴保险费。待达到60周岁时,个人分账户有余额的,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余额一次性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个人分账户资金本息全部转入后,其对应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低于2022年3月1日时我区执行93号令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标准的,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资金予以补足。

第十一条 原执行93号令劳动年龄段的保障对象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办理。

第十二条 87号文实施后,符合领取原被征地农民养老金、养老补助金的保障对象,其待遇标准逐步调整到87号文开始实施之日(2022年3月1日),60周岁以上人员安置补助费全额抵缴个人分账户一次性转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核定的标准,后续调整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87号文实施前已纳入我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其个人分账户资金计息办法按照87号文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以2021年12月1日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运行为节点,其后新增的93号令劳动年龄段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和养老年龄段人员,征地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和第八条办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6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月14日止。原《通州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细则》(通政办发〔2019〕79号)同时废止。